申请人:广州禄马汽车用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5442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15128号、第3428158号、第27847492号、第14615128A号、第7420976号、第485301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且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所有人经营范围不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一注册期满,现处于宽展期中。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显著识别图形,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 故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帽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且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商标的使用不以权利人及其营业范围为限,行业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另,虽然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但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