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2552556号“元气松鼠”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元气松鼠 52552556

阅读:108985 2026-07-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君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潘开桂 申请人于2025年12月11日对第52552556号“元气松鼠”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转让而来,争议商标原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较多,类别分散,并存在多件商标转让、出售,多件申请注册的商标被异议的…

  申请人: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君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潘开桂

  

  申请人于2025年12月11日对第52552556号“元气松鼠”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转让而来,争议商标原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较多,类别分散,并存在多件商标转让、出售,多件申请注册的商标被异议的情况。争议商标原申请人系恶意注册囤积商标,符合《商标法》第四条规制的情形。被申请人选择不正当注册的商标进行转让,并且其外包装抄袭程度几乎完全一致,这充分证明其购买受让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目的在于抄袭和模仿,其受让和使用争议商标的行为,并非出于诚实经营的初衷,而是旨在实施不正当竞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0539236号“三只松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519417号“三只松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并存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引证商标一的摹仿,损害了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权益,也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转让公告及原申请人商标检索结果、产品外包装对比图、关于“三只松鼠”介绍及媒体报道材料、获得荣誉奖项情况、申请人纳税情况、公益活动情况、产品销售情况、宣传推广材料、知识产权情况、申请人“三只松鼠”驰名商标保护情况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西安淘古堂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矿泉水(饮料);果汁”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23年8月6日经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潘开桂名下。

  2、引证商标一、二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申请并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鱼制食品;精制坚果仁”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啤酒;果汁;矿泉水(饮料);饮料制作配料”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矿泉水(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啤酒、矿泉水(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松鼠”,且含义无明确区别,构成近似标志。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其引证商标一予以保护,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应遵循按需认定原则。本案中,鉴于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故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再行审理。我局对申请人有关理由不再评述。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实体性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在申请人有关权益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本案已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再评述。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理由,缺乏充分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52552556号“元气松鼠”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元气松鼠 5255255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58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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