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7254731号“TOKYO CRAFT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TOKYO CRAFTS及图 87254731

阅读:110637 2026-07-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株式会社多纳酷 委托代理人:绍兴上虞鸿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254731号“TOKYO CRAFT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812247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33424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

  申请人:株式会社多纳酷

  委托代理人:绍兴上虞鸿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254731号“TOKYO CRAFT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812247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33424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文字部分不构成 “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的禁用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商标宣传使用情况、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包含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TOKYO”,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且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仅由“地名+行业通用名称”构成,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7254731号“TOKYO CRAFT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TOKYO CRAFTS及图 8725473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58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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