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医仁心国医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聚连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917850号“北极健康博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390753号商标经驳回复审被驳回,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930576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并公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27208号商标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