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付剑
委托代理人:菩勤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995981号“太好吃果联盟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884605号、第2364102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使用具有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情况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图形部分构图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显著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并存使用于活动物、新鲜蔬菜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酿酒麦芽;宠物用香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含“太好吃”,使用在复审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