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惠民越群化纤绳网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誉鑫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861472号“金凤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35552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网线;网织物”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网线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2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