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百岳特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方向志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777092号“SUGAR S LOC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同意放弃“茶”商品,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1304183号“SUGAR LO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不具有欺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或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所获证书、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 申请人在复审理由明示放弃“茶”商品,故驳回决定中对“茶”商品予以驳回部分已生效,我局对此予以确认,本案审理范围仅限于除“茶”以外的其余商品,以下称复审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糖果、糖果锭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预包装午餐食品(以米为主,也包括肉、鱼或蔬菜)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