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董长林
委托代理人:权唐(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东悦(宁波)健康养生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01日对第58053421号“满香素悦”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享有在先权利的第9320596号、第39418148号“素满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图片):1、企业简介;2、门店情况、照片;3、各门店营业执照;4、荣誉证书;5、商标注册证;6、产品包装、餐具照片;7、广告牌、各类餐券照片、微信公众号推文;8、栏目制作服务协议、节目截图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2月6日。
2、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在专用权期限内,权利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一般不单独作为案件审理的直接依据。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文字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养老院;宠物寄养服务”服务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养老院;宠物寄养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之情形。
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使用的“养老院;宠物寄养服务”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申请人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未注册商标并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之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养老院;宠物寄养服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