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龙凤祥珠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96193号“蓝氏龙凤祥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2149461号、第7836797号、第9643025号、第16627755号、第42115027号、第49328911号、第63618854号、第20643385号、第21338086号、第93177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版权登记证书、宣传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三、五、八已失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六、七、九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六、七、九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六、七、九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四、六、七、九的文字或显著识别文字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五件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五件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