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6769932号“Apollo ED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Apollo EDU 76769932

阅读:28897 2025-02-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阿波罗智能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769932号“Apollo ED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686086号、第73895453号、第1980762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

  申请人:阿波罗智能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769932号“Apollo ED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686086号、第73895453号、第1980762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中止审理本案。申请人的“Apollo”已经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且申请商标指向百度Apollo自动驾驶旗下的“ApolloEDU”教育品牌,已与申请人建立稳定的对应关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状态信息、百度百科介绍、宣传报道、获得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汽车外观设计;工业品外观设计;汽车设计”服务上已初步审定并公告。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英文构成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学研究;汽车设计”服务与前述引证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前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前述非类似服务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化学研究;汽车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76769932号“Apollo ED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Apollo EDU 7676993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55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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