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菏泽旺林健康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信智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575350号“宝肽靓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在先类似商标亦获准注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投入了大量财力、物力等精心培育的知名品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的“肽”系一种有机化合物的名称,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商标属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获得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