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许爱华
委托代理人:北京翱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青岛闻鑫翻译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8月19日对第69955706号“金漪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之前其经营范围包含有知识产权服务,故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被申请人作为商标代理机构,在第41类服务上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被申请人主体信息截图等主要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3年10月7日核准注册在第41类翻译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3年10月6日。
2、我局经核实,被申请人在注册争议商标之时,其经营范围包括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根据审理查明2可知,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其经营范围虽包括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但该经营项目系并未明确指向商标代理含义的经营项目,不视同为商标代理机构。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
此外,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均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