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航广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60205号“航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81392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96114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经无效宣告程序,在“无线电设备;扬声器音箱”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无效宣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电线”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