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艳菊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进同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208605号“LAOYANGSHENGWUZHINENG 老杨锅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266665号、第3423416号、第4647168号、第8767699号、第13456947号、第14901691号、第35551148号、第6974612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八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八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予以驳回,驳回复审决定书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八已经无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