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0430688号“PETREL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PETREL及图 10430688

阅读:36779 2025-03-3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福州海燕娜旭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峰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青岛日东劳保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因第10430688号“PETREL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50698号决定,于202…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福州海燕娜旭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峰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青岛日东劳保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因第10430688号“PETREL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50698号决定,于2023年12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20年7月20日至2023年7月19日期间(以下简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故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况。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商标注册证、作品登记证书;2、服装发票、含复审商标的摩托车、创意时钟、时钟定制下单截图、茶盘、茶杯、工服、不干胶标签印刷、工服发票、工服购买下单截图、工服图片、办公室门头、广告灯、电脑桌面及开机、锁屏使用、公司内部通知、手机桌面、屏保、养生茶宣传;3、微信公众号、名片、公司发文、PPT宣传、项目申请材料、企查查信息、淘宝、天猫抖音、快手、微信、QQ、企查查、天眼查等账号将复审商标作为头像使用情况等。

  为了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阶段的卷宗,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与上述证据大致相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于2012年1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经我局审查于2013年3月21日核准注册,2020年4月13日转让至申请人名下,专用期至2033年3月20日。

  2、2023年7月20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申请,我局经审查作出撤销复审商标之决定。申请人不服我局作出的决定,向我局申请复审。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核定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均非本案“广告”等复审服务的使用证据,故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3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0430688号“PETREL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PETREL及图 1043068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55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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