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96438号“骆驼营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338614号“骆驼”商标、第64621376号“骆驼”商标为申请人名下商标,与申请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633571号“骆驼 CAMEL”商标、第48036579号“骆驼 CAMEL及图”商标、第30896634号“骆驼 CAMEL及图”商标已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