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保山艳子美容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时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081929号“艳子美学YANZIMEIXU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409047号“徐忠兰及图”商标、第15568731号“金艳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与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美容服务;烫睫毛服务;文色服务;指甲护理服务;睫毛接长服务;身体美容护理服务;永久脱毛服务;美容院;上门美甲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整形外科”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非类似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整形外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