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信昌休闲度假中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东方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沈宏庭
申请人因第23286637号“芝麻小镇”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W064121号决定,于2024年08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在2020年12月20日至2023年12月19日期间(以下简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况。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2、委托服务合同;3、发票;4、活动广告宣传KT板、立式宣传展示架;5、活动在小红书上的宣传材料;6、活动现场宣传展示架、海报架、背景板等设施照片;7、关于活动的网络报道;8、其他活动宣传材料及宣传展板照片;9、其他活动网络报道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03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经我局审查于2018年3月21日核准注册,专用期至2028年3月20日。
2、2023年12月20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申请,我局经审查作出撤销复审商标之决定。申请人不服我局作出的决定,向我局申请复审。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核定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7显示商标被授权人为他人提供了组织活动服务,但组织活动并非本案复审服务,且证据2、3、7、9均未体现复审商标,证据4-6、8未体现复审服务。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未形成有效证据链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核定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