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青鼎讯通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极点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因第18964975号“青鼎科技 PolarLink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W066692号决定,于2024年08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在2021年2月2日至2024年2月1日期间(以下简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未收到撤销复审商标的受理通知,也不知晓在期限内需要提交商标使用证据材料。申请人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撤销决定,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1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9类“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上,经我局审查于2017年2月28日核准注册,专用期至2027年2月27日。
2、2024年2月2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申请,我局经审查作出撤销复审商标之决定。申请人不服我局作出的决定,向我局申请复审。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鉴于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及撤销复审程序中均未向我局提交证据材料,故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含有复审商标的“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