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波明创汇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鼎辉产业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342845号“明创臻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36356号商标经我局核准,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此时其与申请商标权利人一致,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