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昊心达物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680661号“龙家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鉴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12617号商标专用权届满已满一年,故本案不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该商标已失效,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668503号、第76301677号、第76628241号、第73320666号、第75294607号、第76161325号商标未获准注册,上述商标已失效,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