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范大海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赢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4]第0000052536号《关于第11908135号“瓦舍”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4)京73行初字第1444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商标许可证明显示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河南瓦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市瓦舍茶馆餐饮有限公司等公司使用,申请人及被许可人的使用行为可以用以判断复审商标是否进行了实际使用。申请人提交的美团网等网络平台截图显示复审商标,且使用的服务为茶馆、民宿等服务,且有对应发票和指定期间的消费者评价。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微信朋友圈截图亦显示复审商标在茶馆等服务上的宣传信息。结合申请人提交的门店照片、品牌手册等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茶馆;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服务上进行了实际使用。而且,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人前述证据的证明作用予以认可。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茶馆;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服务与“咖啡馆;餐厅;酒吧服务;饭店”服务为类似服务,故可以维持复审商标在“咖啡馆;餐厅;酒吧服务;饭店”服务上的注册。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2019年07月25日至2022年07月2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茶馆;咖啡馆;餐厅;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酒吧服务;饭店”服务上进行了公开、合法、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12月18日申请注册,于2014年05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茶馆;咖啡馆;餐厅;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酒吧服务;饭店;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为动物提供食宿”服务上。经续展,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4年05月27日。2022年07月25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连续三年未使用复审商标为由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证据予以佐证。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人在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茶馆;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服务上进行了实际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馆;餐厅;酒吧服务;饭店”服务与“茶馆;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咖啡馆;餐厅;酒吧服务;饭店”服务上的注册一并予以维持。
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为动物提供食宿”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茶馆;咖啡馆;餐厅;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酒吧服务;饭店”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