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两方互动软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四三九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6月25日对第23251748号“文明与征服”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万余件商标,其中大量商标与申请人及其他互联网企业、电影公司在先注册使用的商标或电影名称近似,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利用他人商誉的主观故意,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且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利益。二、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而申请注册的商标。三、申请人的第9141494号“文明”商标、第9141495号“文明”商标、第13679400号“CIVILIZATIO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CIVILIZATION”、“文明”的恶意摹仿和抄袭,其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件):
1、(2021)京潞洲内经证字第245号;
2、两方互动软件有限公司在百度百科、万维百科及美股之家的介绍打印件;
3、两方互动软件有限公司官网打印件;
4、文明ONLNE游戏的相关介绍;
5、申请人《文明》系列游戏获奖信息;
6、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商标档案;
7、以“征服胜利”为关键词在各平台的检索结果;
8、被申请人搜狗百科介绍、工商信息档案及官网页面;
9、相关裁定书;
10、被申请人《文明与征服》游戏及人物介绍;
11、申请人《文明6》游戏介绍;
12、《文明6》征服胜利玩法介绍;
13、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送的律师函;
14、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系被申请人的心血。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系出自善意,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不构成《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被申请人请求依法对争议商标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文明与征服》游戏官网首页;
2、争议商标及被申请人所获荣誉;
3、《证明》;
4、美术作品登记证书;
5、广告页宣传页面;
6、腾讯、百度、搜狐等网站的大量宣传;
7、网页报道;
8、游戏下载情况;
9、周边产品;
10、肯德基联名活动;
11、被申请人的维权情况;
12、行政判决书;
13、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证据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了相应的质证意见,其与无效宣告理由基本一致,并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并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件):商标申请列表;行政裁定书的公报;无效宣告裁定;申请人《文明》系列游戏获奖信息。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3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3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娱乐服务;无线电文娱节目;电视文娱节目;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娱乐消遣信息;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3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41类文娱活动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三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动画片、光盘(音像)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且为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先后申请注册有第935507号“美少女战士”商标、第9898771号“犬夜叉”商标、第15848594号“全民跑男”商标、第15777712号“卫子夫”商标、第15848975号“邓超跑男”商标等12300余件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等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依据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2013年《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争议商标于2018年3月14日获准注册,申请人于2024年6月25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距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日已超出五年的法律时效。据此,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情形。
本案中,争议商标是对“CIVILIZATION”、“文明”驰名商标的恶意摹仿和抄袭,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就其持续使用“文明”、“CIVILIZATION”商标的范围、经济指标、广告宣传、市场占有率、所获荣誉等情况作充分举证,尚不足以证明上述商标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注册使用不易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从而损害申请人利益。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所指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本条规定的欺骗性标志是指标志本身或其构成要素具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误导消费者。本案中,争议商标文字本身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或产地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指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具有有害社会道德风尚或妨害社会公共秩序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本条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在案证据显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文明”系列游戏已在先宣传发售,并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者对申请人“文明”系列商标应知晓。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在先使用商标中文构成相近。同时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先后申请注册有“美少女战士”、“犬夜叉”、“全民跑男”、“卫子夫”、“邓超跑男”等12500余件商标,多件商标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申请人主张的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