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嘉兴艾比特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768143号“AB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22987851号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第6001446号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该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