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湖南禹纬三阖涂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智慧企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蔡其富
异议人湖南禹纬三阖涂料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蔡其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10期《商标公告》第79911487号“大禹炎黄”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大禹炎黄”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刷墙粉;固定剂(清漆);水溶性内外墙有光喷塑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3881号“大禹DY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涂料”。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之文字“大禹”,且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与使用的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9911487号“大禹炎黄”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