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通辽市泰来金银珠宝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通辽市京通知识产权服务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457904号“哲里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已在先注册的“哲里木”商标的延续性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多年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注册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门店照片、宣传图片、申请人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哲里木”构成,其作为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贵金属等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