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山西大友铸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戴小玲
异议人山西大友铸造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戴小玲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0期《商标公告》第78783950号“全大师”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全大师”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7类“填缝材料;膨胀接合填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3176318号“管大师 GUANDASHI及图”、第78728266号“管大师”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7类“密封环;非金属制管套筒”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8783950号“全大师”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