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融君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何磊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2日对第52326426号“芭布豆同学”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巴布豆”、“BOBDOG”、“卡通狗头图形”系列商标由申请人所独创,经由申请人持续使用和广泛宣传,在童装、童鞋等儿童用品领域已经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巴布豆”、“BOBDOG”、“卡通狗头图形”系列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了稳定唯一的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1987659号“巴布豆”商标、第43936781号“巴布豆家族”商标、第51184098号“巴布豆”商标、第41974188号“巴布豆”商标、第43939797号“巴布豆家族”商标、第19865909号“巴布豆 BOBDO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成立批准及变更核准文件;百度百科检索“巴布豆”词条打印页;申请人企业部分工厂及设备照片;申请人企业部分代理点及专卖店照片;1994-2015年,申请人及“巴布豆”、“BOBDOG”、“卡通狗头图形”系列产品举办“秋冬新品发布会”、“春夏新品发布会”、“招商订购会”、“迎国庆”、“迎六一”等展销活动照片资料;1994-2015年,上述报纸、期刊杂志对于申请人及“巴布豆”、“BOBDOG”、“卡通狗头图形”系列产品报道信息打印页;申请人获商标权人授权,在中国大陆使用其名下所有商标并进行维权证据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2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医用药物”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六为巴布豆控股公司名下有效注册商标,其申请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类、第5类“厕所清洗剂、维生素制剂”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有效注册商标。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企业信用信息截图、商标授权委托书可知,巴布豆控股公司系申请人的股东,两企业系关联企业。申请人作为引证商标一至六的利害关系人,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主体适格,我局予以确认。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注册在先,而引证商标三在争议商标申请之日前尚未初步审定,但申请在先,故对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六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应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六核定使用商品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商品的来源存在关联,从而引起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