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石门县土猪养殖协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常理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402627号“石门土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56967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92806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书业已生效。第1145292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