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合肥国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872166号“JTM国轩电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主产品标示,真实使用。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第8064779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予以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第1161535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五、十一已经无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58988号、国际注册第1208473号、第69019151A号、第44350343号、第6833510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六)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智能手表;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防交通事故用穿戴式反射用品;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384458号、第18414194号、第18414493号、第18414440号、第81130840号、第13603172号、第13603212号、第1841456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七至十、十二至十五)核定使用的“蓄电瓶”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七至十、十二至十五核定使用的“电池”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至十、十二至十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