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亚新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鸿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729122号“新膳园XIN SHAN 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526548号、第29334225号、第45011251号、第7175760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一“新膳园”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文字字形、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一“XIN SHAN YUAN”亦与引证商标三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