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方砖厂六十九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橙庆天和(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顺佳餐饮中心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04日对第54959950号“记忆方砖厂”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经我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决定予以撤销,其撤销公告刊登于2025年9月6日第1950期《商标公告》。至本案审理之时,争议商标已无效。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