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 吉尊银城 13013123

阅读:79402 2025-09-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福建省德化县力飞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唐裕艺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2日对第13013123号“吉尊银城”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银城”啤酒品牌创建于1988年,曾经年产10万吨、占…

  申请人: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福建省德化县力飞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唐裕艺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2日对第13013123号“吉尊银城”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银城”啤酒品牌创建于1988年,曾经年产10万吨、占据了啤酒市场的半壁江山,2002年申请人将其收购,成为青岛啤酒旗下的啤酒品牌之一。二、被申请人作为啤酒行业的企业,申请了诸多抄袭模仿同行业经营者、他人知名品牌的商标,还申请注册了多件我国知名地点的商标,具有明显的囤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其名下多件商标被无效或不予注册。另,被申请人因抄袭模仿他人的包装装潢进行牟利被投诉,目前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因此,被申请人的行为扰乱商标正常管理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三、争议原注册人与商标代理机构有关联关系。争议商标系其通过变换名义,规避法律规定的申请。四、“银城”是厦门市同安区的别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将误导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产生不良影响。综上,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九条第四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厦门市同安县人民政府等作出的批复;广告视频;年度报告;“银城啤酒”照片、商标转让、知名度报道等;被申请人及关联主体信息;在先裁定;其他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虽然申请注册了一定数量商标,但并未通过转让等方式牟取商业利益。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所涉及的类型与经营范围基本一致,属于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二、“银城”并非特指厦门市同安区,不致造成来源误认,不会产生不良影响。三、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未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产品包装照片;参展材料;销售合同、转账记录等;广告合同;委托加工合同、产品检测报告;版权和专利证书;电商平台销售材料;其他材料。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及证据,除与申请书一致理由外申请人还发表如下主要质证意见: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且不能支持被申请人相关主张。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仙桃市齐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1月14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18年4月争议商标转让给被申请人所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中“银城”具有多种含义,整体使用在核定商品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采取了欺骗行为,或存在其他扰乱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该项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提交的企业信息等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故申请人该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主张均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国家知识产权局 吉尊银城 1301312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5023.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