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 yeego 47747241

阅读:146612 2025-09-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武汉野果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瀛和(北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被申请人: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华源专利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09日对第47747241号“yeeg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且具有…

  申请人:武汉野果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瀛和(北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被申请人: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华源专利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09日对第47747241号“yeeg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第80233046号“yeeg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yeego”商标的抢注。被申请人具有主观攀附、搭便车的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人店铺截图、评价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独创,并投入了大量资金和人力。申请人不具有提起无效宣告的主体条件,其成立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引证商标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无效申请人存在主观恶意。申请人抢注主张不成立。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所获荣誉、资质证书;相关系列商标注册情况;其他证据。

  经审理查明:

  1.被申请人的争议商标于2020年7月2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2月14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5类会计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于2024年8月7日申请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引证商标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对争议商标不构成基于在先申请或注册形成的在先权利障碍,故两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属于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审理情形。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构成对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但在案证据涉及的均是其提供的餐饮等服务,未涉及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会计等全部服务,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争议商标核准使用的会计等全部服务上其已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申请人该主张我局不予支持,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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