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3373149号商标驳回通知书 甲辰 龙 JIACHEN LOONG 83373149

阅读:100898 2025-10-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第16类: 该商标与下列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第55622876号、第59357831A号、第133628号、第271831号、第3102615号、第3370030号、第3683714号、第42774471号、第40830053号、第6…

  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第16类:

  该商标与下列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第55622876号、第59357831A号、第133628号、第271831号、第3102615号、第3370030号、第3683714号、第42774471号、第40830053号、第69288227号。(引证商标信息见附页,详细信息可在中国商标网查询)

  该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涉嫌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且商标注册申请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就实际使用情况或者真实使用意图作出说明,故认定该商标注册申请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42类:

  该商标与下列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第66395682号、第78195772号、第36098653号、第51836601号、第80751434号、第42774464号。(引证商标信息见附页,详细信息可在中国商标网查询)

  该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涉嫌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且商标注册申请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就实际使用情况或者真实使用意图作出说明,故认定该商标注册申请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

关键词
商标注册 审查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3373149号商标驳回通知书 甲辰 龙 JIACHEN LOONG 8337314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500.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