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绍兴中耀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品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663443号“中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8068207号“中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撤销决定在" 1.粘胶纤维;2.化学防腐剂;3.抗氧剂;4.织物用防污化学品"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未撤销注册的商品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故其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