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鼎亿汇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毕长霞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瑞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31日对第61749964号“阖家山庄”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由四个简单的文字构成,其中“阖家”是指“全家人”,不具有显著性;“山庄”在餐饮行业则特指度假村、农家乐等场所,可见争议商标的整体含义仅仅代表着餐饮行业的名称,指定使用在核定使用服务上,直接表示出了与餐饮行业密切相关的贸易场所名称。争议商标存在于市场不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服务的来源特征,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有类似商标因缺乏显著性已被宣告无效。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在先裁定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正常经营所需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用在其指定使用的服务上可以使消费者有效的识别服务的来源,经过被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和宣传,在行业内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广大的消费群体。申请人存在恶意注册和恶意无效被申请人已注册和正在经营使用商标的行为,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经营场所图片;
2、媒体报道材料;
3、大众点评截图;
4、被申请人店铺相关经营资料;
5、申请人恶意注册商标证据等。
针对被申请人上述答辩材料,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8日申请,于2022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等服务上。
我局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等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中有所体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实体条款中,故本案中我局适用《商标法》具体规定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由“阖家山庄”构成,用于指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上并未仅直接表示服务对象、场所等特点,整体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可以作为商标识别,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审理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形不同,不能成为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的当然理由。
另,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但并未阐述具体理由及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