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必致商贸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卓诚惠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7632480号“AB sc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43678号决定,于2024年12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其在2021年04月03日至2024年04月0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订货合同、发票、产品外包装图片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医学实验室服务”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调查,申请人未发现复审商标在其指定服务上进行了公开、有效的商业性使用。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商标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经查,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有:1、介绍手册、产品包装图;2、合同、发票。
我局将调取的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向申请人交换质证,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或未真实体现复审商标,或未显示日期,且全部未涉及复审服务。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连续、有效、真实、公开、合法的商业使用。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临床试验等服务上。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经合议组评议,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证据2显示被申请人向他人提供了检测试剂盒等,结合证据1的产品包装图,因“检测试剂盒”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临床试验等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密切关联性,属于类似服务,可以证明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