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必致商贸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湖州奇艺果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513011号“KiwiART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44879号决定,于2024年12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其在2021年05月29日至2024年05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的微信朋友圈截图、课程信息、宣传单、课堂照片、门店图片、荣誉证书、校企合作协议书、微信聊天记录、收费账单详情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实际培训(示范)”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复审商标在“1.教育;2.幼儿园;3.实际培训(示范)”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2.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3.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根据网络调查结果,并未发现被申请人有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商标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经查,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有:1、教育课堂;2、组织活动;3、老师信息;4、教师图片;5、获奖证书、资质及校方合作协议;6、被申请人网上信息;7、收费记录;8、无偿使用证明。
我局将调取的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向申请人交换质证,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实际使用。同时,申请人提交了在先案件的决定书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湖州城色空间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上。经核准,注册人名义并更为被申请人。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经合议组评议,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证据8显示,在指定期间内,湖州职业技术学院为被申请人提供校内场地,作为被申请人办公场地及校内学生的实训、实践与创就业活动,结合在案证据中的宣传使用图片、教师信息、荣誉证明等,可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