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上美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特别好日化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李炳成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6日对第74627461号“漂浮小象float elephan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第5209642号“红色小象”商标、第17457225号“红色小象”商标、第18516465号“红色小象Baby elephant及图”商标、第17695240号“红色小象Baby elephant及图”商标、第54273170号“红色小象Baby elephant及图”商标、第16931776号“红色小象Baby elephant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及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所获荣誉;媒体报道;广告合同、发票;代言合同及照片;经销合同、发票;在先裁定;其他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被申请人的争议商标于2023年10月18日申请注册,于2024年4月14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至六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并存于化妆品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经营上的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权益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主张均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