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儋州白马井嗨澜湾咖啡馆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02日对第71723915号“嗨澜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经过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海澜之家”系列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9445644号“海澜HEILAN”商标、第20936980号“海澜HEILAN”商标、第50273793号“海澜之家HLA”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档案信息;
2、申请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3、申请人及其商标荣誉材料;
4、媒体报道材料;
5、商标驰字(2009)第116号批复文件;
6、申请人关联企业年度报告;
7、申请人开设的线上店铺信息;
8、合同、发票、广告宣传材料、参展情况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经过异议程序于2024年8月14日予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选择方面的商业信息和建议;市场营销;人员招聘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申请在先但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引证商标二、三注册申请日期及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上述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中具有较强显著性的文字“海澜”文字构成相近,易使消费者产生关联性联想,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选择方面的商业信息和建议;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