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北中楚商标事务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341427号“充旦饱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尚无证据表明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