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V. GULDMANN A/S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826544号“GULDMAN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经国际删减为“进出口代理;为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他人推销商品或服务;定向市场营销;商业市场营销服务”。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经国际删减后,未构成《商标法》第二十二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