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睿211***********8047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102276号“一枝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93151号、第91993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使用过程中,使该标志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且经过大量宣传,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申请人地域范围不同,商标的使用地域范围也明显不同,不会造成消费者交叉及混淆误认的情况。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专用期限已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备办宴席、快餐馆”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提供营房设施”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相同,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注册商标的效力及于全国,申请人有关商标所有人地域差异从而不至于产生混淆的主张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