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象上汇酒店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极速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5]第0000192754号《关于第79174041号“兰栖Lanx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5)京73行初1979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139535号“栖兰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人上海栖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25年6月19日注销,故该公司作为法律主体的资格已经灭失,且目前无证据证明存在引证商标的权利义务承继主体或对该商标作出处理,虽然该商标尚为有效商标,但对于无权利人使用的引证商标而言,其将不会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与诉争商标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可能性,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所有人已经注销且截至本案审理时未对引证商标作出处分,我局合理推定其进入市场流通领域进而与申请商标共同使用的可能性极小,因此,申请商标的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应不致引起消费者和混淆,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