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勇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528428号“好食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128597号“好食光指南”商标、第63625473号“好食光”商标、第63863490号“初恬 食光 CHUTIANSHIGUANG及图”商标、第8519939号“好时光 HSG H及图”商标、第17777130号“辣 食光及图”商标、第84344392号“鹅飨 食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构成外观、呼叫内容、具体含义、实际使用等方面均差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极强的识别性、独创性和显著性,已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宣传推广,已经有一定的知名度。其他申请人相同文字在其他类别已经成功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的注册审查已被驳回,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广告;会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审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好食光”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商标或显著识别中文“好食光指南”、“好食光”、“初恬 食光”、“辣 食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