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澹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947863号“澹波伴您高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普通广告宣传用语,具有显著特征,具有独特性。申请商标通过实际使用已获得显著特征,形成品牌标识,已与公众逐步建立联系和粘性。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申请人民用误认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微信服务号注册、认证信息、使用及短视频发布记录;类似商标注册信息;无人机实名注册登记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澹波伴您高飞”仅由普通广告宣传用语构成,使用在所复审的服务上,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