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盒马(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843790号“ACAR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Acarer”是盒马旗下以“盒补补”为基础所推出的一个高端健康品牌,专注于提供膳食营养健康系列产品,经过申请人的使用推广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了明确的对应关系,已经具备了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20346366号“ACAREZ”商标、第55999021号“柯尔 CARER ”商标、第55999015号“柯尔 CARER ”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及引证商标含义查询、“Acarer”相关产品的销售资料、“盒马”相关报道及门店信息、申请人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我局撤销,但该撤销决定现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蜂王浆;龟苓膏;枇杷膏;桂圆膏;蜂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同时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不致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混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蜂王浆;龟苓膏;枇杷膏;桂圆膏;蜂胶”外的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此部分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可译为“一个家庭护理员”,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不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整体缺乏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可注册性。
另,引证商标一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结论不产生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