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口君慧翌荣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峰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335964号“椰韵岩泉 COCOSELEQU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776306号“椰韵”商标、第27981253号“仙囬神泉 XIANHUICASTALIA及图”商标(第30类)、第27981253号“仙囬神泉 XIANHUICASTALIA及图”商标(第32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元素构成及设计、整体含义及显著性、指定商品等方面均差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经过使用已经有了显著性、识别性,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及影响力,行业内享有声誉、知名度与信誉度。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差异,整体视觉尚可区分,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水(饮料);矿泉水(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无酒精饮料”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中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