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268995号“Workstation Clou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图文组合而成,予人商业标志的印象十分明确,整体并非日常用语,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更不缺乏显著特征。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552915号“WORKST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案例;其他商标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固态硬盘”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主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Workstation Cloud及图”,该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该标志的主要识别部分为“Workstation Cloud”,可译为“工作站云”,属于日常用语,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02日